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法定职权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十日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申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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