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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