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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