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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