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地面上晾晒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