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各类经营场地和摊位应当保持整洁,产生的污水、尘土或者废弃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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