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的铺(架)设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地埋,确需采用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废弃的管线,由原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废弃的管线,由原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