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所的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