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电话亭、候车亭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