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持正常、完好。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