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