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搁置有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