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