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