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