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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