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