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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