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