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