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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