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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