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九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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