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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