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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