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