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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