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投放水生物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
规模放生活动组织者应当主动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生生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事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指导。达到规模的具体数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外来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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