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垂钓;禁止占用观景台、栈道、游园道路、桥梁垂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