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责任区划分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系水域、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修剪树木、花卉、草坪,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