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系堤顶和游园道路的通行条件,确定通行车辆的种类,设置禁行、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及辅助设施;在湖泊、游园等游人密集的场所划定停车区域,规范车辆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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