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水系配套建设的人工湿地、砾石床、生物增效等水质提升工程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日常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