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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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水体、堤岸及设施,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以下...
第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系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系保护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水系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水系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水系管理...
第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水系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水系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水系保护工作中的联合执法问题...
第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调度、水质保护、水系附属设施维护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
第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系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发生危险汛情和破坏环境等突发事件时,...
第八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理维护工作经费。
第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水系安全、破坏水系附属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
第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对作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第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水系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水系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
(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
第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水系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其他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水系的...
第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已有不符合水系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退出...
第十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
第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在水系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促进雨水收集...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系供蓄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取水,拦截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抽水设备,从水系中取水。确有用水需要...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水系基本流量,制定水系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系保护实行河湖断面考核制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
第二十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时淘汰污染水环境的落后...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系纳污能力,或者水系水质达不到要求时,...
第二十八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禁止将雨水管道...
第二十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向水系排水时,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水系配套建设的人工湿地、砾石床、生物增效等水质提升工程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日常管理,保障...
第三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定...
第三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系堤顶和游园道路的通行条件,确定...
第三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水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责任区划分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系水域、工程及设施的管理和养...
第三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质保护和人身安全要求,依法划定...
第三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并向社会公...
第三十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水系水域内设置游乐设施、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
第三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采取投放水生物等措施修复水域生...
第三十八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系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河(湖)造地;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至第四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
第四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由城...
第四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船只擅自进入水系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
第四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捕捞的...
第四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水系保护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