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系纳污能力,或者水系水质达不到要求时,水系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治理措施;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