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水系保护重点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其他地区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环境治理要求,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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