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水系基本流量,制定水系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保证河道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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