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取水,拦截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架设抽水设备,从水系中取水。确有用水需要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