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系供蓄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调度计划。
在汛期,水系供蓄水调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防洪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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