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促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