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