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设施的。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