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在水系保护区域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水系保护规划。已有不符合水系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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