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水系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
(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
(三)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清单;
(四)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五)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
(六)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
(二)水系及重点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
(三)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利用的项目清单;
(四)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五)水工程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政管理设施等规划;
(六)湿地保护和生态林建设规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