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水系保护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其他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涉及水系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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