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编制水系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妥善处理水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水系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妥善处理水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水系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