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系管理机构,统一编制水系保护规划,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