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水系安全、破坏水系附属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