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系保护公益性宣传,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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