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在水系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从事建设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影响水系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和建筑垃圾等,并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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