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系保护实行河湖断面考核制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对断面水质未达标的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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